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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2016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中商业秘密案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1-8-11 16:19:14 阅读:1118次 双击自动滚屏

娄斌侵犯商业秘密案

       西安奥杰电热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杰公司)于20023月成立,主要经营电热设备、工业炉窑的设计、制造、销售,电炉及配件等的生产、销售,并针对其公司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采取了大量的保密措施。娄斌于2002年入奥杰公司工作,先后担任销售部经理、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等职务,并与奥杰公司签订了“保密与风险责任协议书”,承诺严格遵守奥杰公司关于机密文件的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公司商业秘密,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客户名单交还给公司。20128月,娄斌从奥杰公司辞职后,利用其从奥杰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网带式保护气氛连续钎焊炉(以下简称:钎焊炉)及备件的生产图纸和客户名册、信息等资料,挂靠在伟业公司生产网带式保护气氛连续钎焊炉及备件,并以伟业公司的名义利用其从奥杰公司获取的客户名册、信息等经营信息向上述客户名册内42家客户及其他买家予以销售。经鉴定,从2012年至2014年共给奥杰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07140.88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娄斌与奥杰公司签订的《保密与风险责任协议书》、奥杰公司的《参股合作协议及公司运作原则》、《图纸管理制度》、《保密与风险责任制度》及证人扈杰、裴建新、扈恩浩、赵李刚等人的证言及娄斌的供述可证明,奥杰公司对其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奥杰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属于商业秘密。奥杰公司200237日成立,在长期的销售过程中总结出包括客户名册、联系方式、所需设备规格、型号、订购数量、单价、优惠、运费承担等经营信息,不同客户交易统计时间跨度从一年到十年不等,并和上述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这些无法在互联网或者相关公开渠道获得,均属于非公知的特殊客户信息,且被奥杰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上述奥杰公司所主张经营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属于商业秘密。鉴定机构根据奥杰公司2012年至2014年的财务资料确定了该公司生产的钎焊炉、备件及配料被侵权前的平均利润率,结合伟业公司外销涉及奥杰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得出的被侵权方物质损失数额是客观真实的,法院予以认可。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奥杰公司要求娄斌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奥杰公司造成的损失287.2万元的诉讼请求,经查,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补充鉴定,公诉机关将伟业公司20128月至2014年度销售给42家客户的高温钎焊炉、配套产品及销售给42家客户之外的高温钎焊炉中涉及商业秘密部分奥杰公司的利润损失额170.714088万元认定为奥杰公司被侵权的损失是客观的,奥杰公司的技术研发成本和客户开发成本因娄斌的犯罪行为导致损失的程度、比例、具体数额因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无法确定,对本部分的诉求,不予支持;对奥杰公司要求赔偿鉴定花费14万元的诉求,经查,本案作为公诉案件鉴定是侦查机关依职权提起的,依法不应由奥杰公司支付鉴定费用,该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奥杰公司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05万元的诉讼请求,经查,附带民事诉讼是基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提起的,该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实际损失,奥杰公司要求该14.05万元的损失实际并未发生,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对奥杰公司提出退还工资10.97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工资系娄斌在奥杰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务所得,不属于侵权损失,不予赔偿,其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娄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万元;责令娄斌停止侵权行为;娄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奥杰公司人民币170.714088万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娄斌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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